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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关工作人员受贿3000余万元 一审被判12年

作者:     发布日期: 2020-10-12     二维码分享

  中新网杭州10月10日电(记者 郭其钰)记者10日从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公开宣判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原董事长金雪传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金雪传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人民币,下同)、罚金6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金雪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杭州市拘留所民警陈明现金、车辆等财物,共计价值267万余元。2011年至2019年间,金雪传利用担任金桥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余某某等人所送钱款共计30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雪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其利用担任农村基层经济组织董事、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金雪传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同时金雪传自愿认罪,并退缴部分涉案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郭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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